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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10.6億回購雷曼ELN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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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09日 21:59
2011年07月09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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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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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纏繞本港金融監管機構接近3年的雷曼兄弟「爆煲」引起的索償,由花旗香港同意向雷曼投資者賠款,或許能畫上句號。花旗決定向92%購買雷曼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ELN)及市場掛鈎票據(MLN)的投資者回購投資品,涉款10.6億元,投資者可取回投資本金約八成,受惠人數逾1300。然而今次花旗提出的回購比例,是以往集體回購方案之中最低,立法會議員甘乃威及雷曼事主批評,監管機構對不同銀行的賠款尺度不一,難以令事件真正平息。

由2007年3月至08年6月期間,花旗分銷ELN及MLN分別52個和19個系列,未到期票據總額達2億美元,由1421名客戶持有。花旗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持有未到期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回購價為投資本金約八成,但會先扣除客戶已收取的票息。

早前和解事主 合資格仍獲賠

不過,今次回購並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非個人投資者及經驗投資者,即3年內進行5宗或以上結構性或槓桿式產品的客戶。根據回購計劃,花旗亦會向其他早已接受和解,但符合今次回購協議的客戶,補發賠款。證監會發言人表示,連同是次與花旗的協議,由08年至今,銀行及證券行就雷曼達成的賠償協議金額達95億元,涉及3.5萬名投資者。事實上,由2010年7月開始,本港銀行開始為售賣雷曼產品而作出讓步,在證監會及金管局安排下提出回購方案,而花旗態度一直強硬,即使星展、渣打以及3月時16間迷債分銷行已陸續提出和解方案,花旗直至昨日才公布與監管機構達成回購協議。

事主代表:賠八成不公

然而,回購金額佔投資本金的比例,都較之前同意和解的銀行為低。甘乃威坦言,難以理解監管機構對不同金融機構的賠償方案不同,「商討是否很隨意?花旗提出的回購方案已較其他機構遲,如果銀行強硬,是否監管機構在賠款上就會讓步?」雷曼事主花旗自救組代表湯乃祥亦表示,要花旗的事主八折收取本金,做法不公。

證監會發言人稱,每間銀行的失當行為不同,賠償方案各異。花旗發言人表示,回購計劃是經過與監管機構的商討及同意,目前八成的回購水平公平而且合理。

事實上,除花旗及渣打有分銷雷曼ELN外,其他銀行包括匯控、蘇格蘭皇家銀行、大新銀行(2356)、豐明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亦有出售該產品,只是不設集體賠償方案。據了解,監管機構目前亦研究涉及其他銀行的投訴個案是否合理及有否具賠償的理據。

證監會表示,雖然花旗就銷售上述投資產品有合適而詳細的內部指引,但執行及監控上則3點值得關注,包括有否向客戶充分披露雷曼的信貸風險、有否就客戶的投資經驗及部分客戶對雷曼票據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評估,以及對雷曼票據的銷售過程整體監察。

證監採法律行動 事主獲款更少

證監及金管局均表示不會就事件對花旗採取紀律行動。據悉,證監若採取行動,按法例向花旗徵收的罰款只相當於其銷售雷曼產品所得佣金收入的3倍,即約逾億元,遠少於今次花旗事主所獲的10.6億元回購金。

花旗ELN及MLN的事主將於14日內收到該行信件,告知是否合乎規格回購,合資格的事主最遲10月取得賠款。票據由花旗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銷,最低認購額50萬元。

明報記者李家欣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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