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人張嘉偉3年前往東莞公幹時,在辦公室的洗手間內猝死,遺孀決定打官司向僱主索償,但早前區域法院和上訴庭皆指遺孀未能證明張嘉偉曾發生意外或事件而致死,判向僱主索償失敗。遺孀向社區組織協會求助,社協擬下周助她上訴至終審法院,又指事件揭露港府對內地工作港人保障不足。
「這件事好突然,好似做戲,還好兒子在身邊,否則不知怎撐下去。」遺孀薛女士憶述事件仍然悲慟。她表示,丈夫在港簽約受聘為採購文員,需北上工作。07年7月,張在東莞的公司被發現倒臥於洗手間,口鼻流血。薛趕到當地醫院時,醫生指張已死亡,並發出死亡病人報告表,記錄他死於心臟猝死。但後來醫院發出補充報告,指院方並無進行心臟解剖。
法庭:未能舉證意外致死
薛說,丈夫遺體返港後約2星期便火化,勞工處才聯絡她,指有待僱主確認是否承認是工傷才可獲賠償。但不足2個月,勞工處回覆指張的公司不同意他因工身亡,故不賠償。
薛09年決定在區域法院向該公司索償。去年區院判她敗訴,指她未能證明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引致其夫死亡。今年7月4日上訴庭也拒絕她的上訴,指她有責任舉證丈夫因曾發生意外或事件而致死。薛遂向社協求助。
港人內地工作出事兩地政府不查
社協表示,下周會協助薛申請法援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指出,事件發生在內地,須在內地蒐證及調查,但薛確無法舉證,「希望能以衡平法角度審視該案,若繼續要求她負起舉證責任,又是否合乎公義呢?」
社協幹事彭鴻昌亦指出,港人在香港若有工傷,勞工處會介入調查,但在港受聘的港人到內地公幹,發生工傷以至死亡時,勞工處和內地部門都不會派員調查,形成漏洞。蔡耀昌說,勞工處應和內地部門訂立協議,當有內地工作港人工傷,內地部門須作出相應調查,確定受傷或死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