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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6招自保 防天價索賠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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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22日 05:59
2011年07月22日 05:59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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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賣出1.8萬多元的電子零件,卻被買家指其質量有問題,要求賠償超過284萬元!賣出僅僅1000元的螺絲,亦被買家要求賠償超過30萬元!驟耳聽來,這樣的索賠比例好像匪夷所思,但現實中,的確出現過這樣的商業買賣糾紛。有律師就提醒貿易公司和生產商,要懂得以6招自保(見圖),以免「賺就賺粒糖,輸就輸間廠」!

文首提及的第一宗商業買賣糾紛,其實起源於2004年,已糾纏了幾近7年,至今年初才上庭和審結。賣家是一間電子零件貿易公司(以下稱S公司),買家則是一間POS終端機設計商(以下稱I公司)。

賣貨1.8萬元 被索賠284萬元

2004年3月,I公司向S公司訂購5100片電冷光面板(EL Panel),用於其設計的POS終端機的顯示屏上,每片售價不到4元,整筆交易為1.8萬多元。S公司在同年4月分兩次交貨。I公司只是向S公司下了一張購貨單,雙方並無另外簽署買賣合約,亦沒有在購貨單上加上特別條款。

I公司購入的其中3100片電冷光面板,乃安裝於其委託代工廠商生產及賣給一家台灣銀行的POS終端機上。但在同年5月和6月,該台灣銀行指那批POS終端機的顯示屏出現「雪花」、暗淡甚至毫無背光等問題的比例超過60%。於是,該台灣銀行決定取消交易,透過代理商,將那批POS終端機退回給I公司。台灣代理商亦決定,即使I公司修復了那批POS終端機,也不能透過它再賣到台灣。

S公司其後更換了那些有問題的電冷光面板。I公司則將修理後的那批POS終端機中的3000部賣給內地一間公司。其中,1000部的售價是1450元,其餘2000部的售價則只是200元。I公司隨後向S公司要求賠償6項損失,包括:運輸、翻工(Rework)成本、物料成本、呆滯庫存,以及因為失去那台灣銀行訂單而引致的損失等,合共高達2,843,147元。

最後,法庭判決,S公司提出的6項損失有3項成立,3項不成立。I公司須向S公司賠償3項損失共370,885元,另加由2005年5月27日起計算的利息,以及部分律師費。但即使如此,賠償金額仍然是原來合約金額的20倍以上!

最終賠37萬 合約金額20倍

在這宗案件中代表S公司的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合伙人湯達熙透露,他們曾經向I公司提出和解。無奈對方的立場非常強硬,只肯收9折或8折,即仍然要求賠償200多萬元,故令和解不成。湯達熙承認,S公司對判決並不太滿意。但考慮到上訴後的判決未必比現在更好,兼且還有訴訟費用的問題(雙方的律師費都很可觀),才放棄上訴。

但從S公司的立場來說,在這宗交易中,它一早已承諾貨品有壞包換;兼且I公司接收貨品後,又經過兩輪測試,若有問題,好應該在測試時便發覺。總括而言,他覺得,這宗訴訟對雙方均無好處。S公司固然賠了一筆錢,也浪費了很多行政成本處理官司。至於I公司收回的賠償,以他估計,亦不足夠它支付律師費。

撰文:薛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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