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下稱「新解釋」)昨日起實施,港人在內地離婚案中財產分配亦受影響。新解釋規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房產應認定為夫妻某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婚姻法專家稱,跨境婚姻中購買的內地物業,亦適用該解釋,新解釋更尊重一方的財產所有權,但亦衍生新問題,尤對經濟弱勢一方不利。
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量連年攀升,去年達到137萬多宗,其中最普遍的即是房產糾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3年前即調研起草,去年公布徵求意見稿,再收集1萬多份各方意見反覆斟酌,昨日起開始正式實施,明確部分司法解釋。
《錢江晚報》去年9月調查顯示,買房的年輕人中,有84%的父母參與了出資。一旦子女離婚,房子怎麼分成了這些父母的心病。新解釋第七條,首度明訂這類糾紛的處理方式,「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詳見表)
產權歸買方 須給配偶「合理補償」
至於婚前一方買樓、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與原解釋基本相同。新解釋補充了一點,明確婚後雙方共同供樓,產權歸買樓方,但要給予配偶「合理補償」,而此前將供樓錢視作「共同償還債務」。
新解釋是否適用於涉外婚姻?本港政府統計處數據顯示,去年新註冊的中港婚姻就有1.69萬宗。婚姻法專家、江蘇銘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建和對本報說,以不違法香港法律為前提,中港婚姻在內地購買的物業,也適用於新解釋,並且無關註冊地。針對父母為子女買樓等問題,鄭律師說,新解釋更尊重一方的財產所有權,不考慮婚姻因素,認為婚姻主要以情感為紐帶,但對於經濟狀况弱勢的一方,缺乏足夠的保護,「比如一些名字未登記在房產證的家庭主婦,既沒有辦法控制房產,又缺乏保障。」
名下無樓 弱勢一方缺保障
此外,新解釋還取消了婚外同居約定財產性補償,規定拒做親子鑑定將導致敗訴等。鄭建和認為,雖然司法解釋更明確統一,但婚姻糾紛十分複雜,多數人都不會在婚前選擇公證財產,矛盾突顯時就變成了各自表述,缺乏證據。他相信,新解釋出台後,父母為子女買樓,會注意從法律上明確出資額和登記名。
明報記者王艷喆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