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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村民對土地補償不滿,是國家城鄉矛盾的導火線之一。根據國家在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徵用農村「宅基地」(住宅用地)時,地方政府得參照城市拆遷條例補償。
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在庭上指出,徵用農村山地和耕地,只須按協商的價格補償,但徵用農民「宅基地」時,除要按估值補償建築物價格和地價,亦要負責安置,以一定面積大小的土地或房屋補償村民,避免遷出的農民失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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