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照顧一家五口包括兩名智障家人的48歲女清潔工,因早前隱瞞與家姑聯名資產而被區域法院裁定詐騙綜援金罪成,昨日被判囚1年半,緩刑3年。法官昨日認為被告從未動用漏報戶口中一分一毫,是次屬「技術上犯案」,不應被社署「斷糧」。不過,社署昨日強調判刑具阻嚇性,指出是被告調查期間主動停領綜援金。
官:屬技術犯案 社署:具阻嚇性
被告林鳳開(48歲)昨聞判後,當庭內人士逐漸散去,她即擁着一名友人哭泣。被官司纏擾多時的林婦在庭外終現笑顏,她表示判決令其鬆一口氣,自言「前晚擔心到瞓唔着」(見另稿)。
法官葉佐文多番批評社署做法,認為社署在案件調查期間,已停止對被告一家發放綜援,做法如同當作她已認罪。
斥斷糧如同當被告認罪
林鳳開被控在2002年10月至05年7月間,訛稱綜援申報資產屬實,詐騙綜援金約33萬元,惟被告曾與家姑持有一聯名戶口,該戶口結餘最高達86萬元。但隨着婆媳關係轉差,被告在05年起已分81次向家姑歸還共81萬元。
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官李鏡鏞昨指出,被告在08年4月一次與社署的慣性覆核中,對社署人員表示「想自食其力,我搵到嘢做,如果我多領咗綜援,我願意唔要」,是被告要求停止領取綜援。
控方又指出,被告在去年1月申領傷殘津貼,社署已即時向其發放。重申是她不要該筆款項,又表示若社署知道被告與家姑的聯名戶口有80多萬元,便不會向其發放綜援。不過,此言卻引起法官不滿,「你唔好『單單打打』,被告在案發後已還錢給奶奶。她已無乜錢,亦無享用過80幾萬的一分一毫,她的生活無因此得享奢華。」他批評社署應先了解被告的情况,才決定是否扣起其綜援金。
「被告生活無因綜援奢華」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在內地出生,1歲時父母雙亡。1986年與智障丈夫結婚,95年來港照顧3名子女。被告現有胃病、子宮瘤及高血壓毛病。雖有領綜援,但她05年起在大牌檔任清潔工,直至09年12月,因要照顧病情惡化的丈夫辭工;丈夫今年4月過身後,她又即回復工作。
雖多番批評社署做法及政策,惟法官表示,是次判刑的重點在於被告的個人狀况。被告雖騙取了共33.2萬元的綜援,但僅用作維持生活開支。且被告有13個月「斷糧」,得不到社署的資助。其中在07年10月,被告戶口僅餘2760元。法官認為,被告一家確是非常貧困,案件的背景及案情均非常特殊,終判其監禁1年半,緩刑3年。
【案件編號:DCCC1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