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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頻有上市的內地民企發生股東挪用公司資金事件,令人質疑究竟是否監管機構或審計師監察不力,但專門研究企業管治的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副管理合伙人盧華基表示,不少內地民企老闆存有「公司嘅錢即係我嘅錢」的錯誤觀念,並指只靠外部監察不可能避免一切問題,公司董事有需要承擔監察公司的責任。
外部監管有限 董事有責
對於市場不少聲音認為監管機構或審計師有必要為公司「爆煲」負責,盧華基接受本報記者查詢時坦言相關機構當然需要負責,但證監會、港交所(0388)及審計師每年接觸個別上市公司的時間十分有限,一旦公司有意隱瞞事實,根本難以察覺。
盧華基表示,不少內地民企老闆是白手興家,一手一腳帶領公司由成立走到上市,「佢哋好容易有一個錯誤睇法,認為就算公司上咗市都仲係我嘅,公司嘅錢即係我嘅錢,但其實公司上市後至少25%股份去咗小股東手上,公司錢即係大家嘅錢,唔可以亂咁用。」
有歐資投資銀行家認同,近年不少上市的內地民企老闆均有錯誤觀念,認為公司是屬於自己,毋須向其他人交代。他坦言雖然投行在輔導公司上市時是有責任向大股東灌輸公司管治信息,但不少投行在爭生意壓力下會有所放鬆,只能盡力確保在上市前不出亂子,但上市後則難以再作監察。
盧華基表示,要避免大股東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監管機構或審計師的監察外,上市公司董事會亦可以制訂守則限制資金的調動,例如調動100萬或以上資金時,需要兩名或以上董事簽名確認,或投資1000萬元或以上項目時,需經董事會會議通過才可作實等。
他指出,不少審計師都推薦公司採取類似措施限制資金調動,只是不獲部分公司董事會通過採納,監管機構應考慮要求公司將減低董事會成員與管理層的重疊性,提高董事會監察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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