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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志源:交住址證明恐侵私隱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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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13日 06:00
2011年11月13日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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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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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區議會選舉大量投票通知卡打回頭,揭發部分選民申報地址過於「簡陋」,有「種票」危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昨日回應稱,由於私隱問題,相信難以要求選民提交住址證明。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求選民出示住址證明,根本不構成私隱問題,勸喻當局盡快檢討。

譚志源表示,選舉事務處正點算因地址不詳或退回的投票通知卡,若發現數量有異,會跟進了解。

在2007年區議會選舉,選舉事務處收到超過11萬張退回的投票通知卡。

譚志源說每年5月前,已登記選民均可更新其住址資料,選舉事務處會按程序及手續處理,強調若當中有人涉嫌虛報主要住址,已屬違法,並會受到法例懲處。

法律學者不認同

他續說,政府願意聽取各方意見,但認為若要求選民在登記或更改地址時須出示住址證明,恐會影響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故當局需要在改善現行規管及市民意見中取得平衡。對於明年為立法會選舉年,他認為現階段最重要提醒300多萬名已登記選民,盡快確認及更新其住址資料,保障個人投票權。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要求選民出示住址證明不會構成侵犯私隱。他續稱,事實上選民必須在表格上填寫主要地址,出示證明多數只為在當場核對,毋須「留底」,若再加以註明資料不會作其他用途或外泄,就更能保障其私隱。

對於部分選民填寫的住址過於「籠統」,例如只填寫「元朗落馬洲」等,張達明指出,選民若以「地區」當作「地址」登記,當局反而難以證明其虛報,「即使他真的不住在其申報的地區,技術上說他填寫的是非完整地址,難說他是虛報」,他認為選舉事務處應在選民填寫住址時,確保住址是完整及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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