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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B」父母判社服周一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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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26日 21:59
2011年11月26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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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讓歲半兒子坐在大腿上駕車的「頭文字B」父母,早前分別承認危駕和教唆危駕,昨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半年。裁判官指事件雖沒釀成實際意外,但抱着兒子駕車、邊拍片邊交談,足以令司機分神,構成潛在危險。不過案件已極速安排下周一進行覆核聆訊。

被告律師稱無申請覆核

本報昨向律政司查詢,但至截稿前仍未能確定提出覆核刑期是律政司還是裁判官陳錦昌本人。代表兩被告余祖光(32歲)和吳麗華(27歲)的大律師蘇國強則稱,他沒有提出覆核申請,亦不知道是誰提出,今晨將向事務律師了解。

根據《裁判官條例》,案件在裁決後的14天內,任何一方均可就裁決申請覆核,裁判官亦可在14天內主動重開該案,並在其後(不限14天)加以覆核,可將整件案或部分重開及重新聆訊,錄取新證供,推翻、更改或維持原先決定。

官:拍片干擾司機亦危險

裁判官陳錦昌判刑前在庭上觀看有關片段,兩被告聽着影片傳出的聲音,默默低頭。陳官稱早前收到市民信件,質疑為何控告二人危駕,亦有網民評論指事件「小題大做」,他遂引述有關條例及案例解釋(見另稿)。

他指出,即使男童沒坐在父親大腿上,若負責駕車的余和拍片的吳有對話,甚至有眼神接觸,可令余分神,令他沒留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因此拍片屬於危駕是毋庸置疑。而吳在片段中還說「揸車的司機唔可以分心」,他形容是很大的諷刺。

倘不檢控恐他人模仿

陳官續稱,若男童在司機位上一時興奮手舞足蹈,也可能阻礙司機駕駛。此外,男童沒有扣安全帶,若遇上意外,可能「好似高爾夫球,炮彈撞出去」;若今次不作檢控,其他人會有樣學樣而造成意外。他提醒今次事件是不幸中之大幸,兩被告能盡早汲取教訓,提醒他們切忌以貪玩的態度行事。

控罪指今年8月1日余祖光在長沙灣海麗街危險駕駛,另吳麗華則被控教唆余祖光危險駕駛。案情指事發日下午約1 時,余駕駛其父親的車輛、載着妻兒到長沙灣海麗街,余偶爾雙手離軚,讓兒子操控軚盤,而在後座拍片的吳還說「BB睇唔睇到前面」。影片翌日被上載至YouTube。同月4日,兩被告往香港仔警署報案,承認是片中人。

【案件編號﹕KTCC58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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