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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堵特首貪腐漏洞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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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13日 21:35
2012年04月13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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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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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款待風波纏身的特首曾蔭權,收禮無批核、無準則,更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要求收取利益須經批准的條文監管,據悉,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將就這三大漏洞提出3項建議,包括修訂《防賄條例》監管特首;成立審批特首收禮的獨立委員會;並訂明收禮準則,規定特首接受逾數百元的禮物便要審批,並記錄在公開名冊,但公務飲宴毋須申報。


換言之,在建議的制度下,日後特首乘搭私人遊艇及私人飛機須經批准,且要公之於世,但在公務飲宴吃鮑魚則不受監管。


委員會將於下月底提交報告,據了解,報告將提出3點建議,包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令整條法例都適用於特首;其二是設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負責審批特首的收受利益申請;其三是訂立清晰細緻的準則。


據悉,委員會認為,現時規管高級公務員和政治任命司局長的法例及利益申報制度,已相當完善和嚴謹,但這套制度無全面用於特首,才會引發連串備受質疑的款待事件。因此,委員會的工作焦點是將現法例和守則延伸至特首。


倡防賄例所有條文適用

現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和第8條不適用於特首。有執法機構人員指出,若這兩條適用,單就曾蔭權在深圳租住東海花園一事,曾蔭權和黃楚標都有可能被檢控,因黃楚標所屬公司在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申請數碼廣播牌照,與政府有業務交往,若他以低於真實市值的租金,讓特首入住其君豪閣頂層逾6000呎複式豪宅,或者租屋送度身訂做的豪華裝修,構成提供利益,便觸犯防賄條例。


不過,因上述兩條文不適用於特首,廉署現要根據第4條來調查,這條要求證明被告人收取利益與其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連,舉證難度高很多。2008年立法會審議防賄條例修訂草案時,政府大力反對把第3條和第8條等條文套用於特首。


另外,按照現時高級官員的利益申報制度,他們若收取高於規定金額的禮品,要向指定的上級申報及尋求批准。在平常日子,官員可向無公事來往者收取價值不超過250元的小禮品而毋須申報;在特殊場合,例如生日、嫁娶、節慶等,可收取親戚好友不超過3000元餽贈。若送禮一方與該官員所屬部門有業務交往,則必須申報及尋求批准。此外,一般飲宴款待屬於正常公務活動,毋須申報及尋求批准。


已收利益允公眾查閱

委員會研究這套制度後認為,特首收取禮品也應申報和有審批機制,建議由終院首席法官或終院首席法官加立法會主席,籌組一個有3名成員的獨立委員會,邀請獨立及具公信力社會人士出任成員,負責審核特首的收禮申請,經委員會批准收受的利益,須詳列於可供公眾查閱的資料冊上。


飲宴屬正常公務難監管

至於毋須申報及尋求批准的範圍,委員會認為飲宴款待屬正常公務活動,很難訂出金額界線,不能說有紅酒鮑魚便要申報,建議沿用高級官員的同一準則,即不用申報。但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官員接受款待須注意有無利益衝突、令執行職務產生尷尬,以及令公職聲名受損。


對於平常日子所收的小紀念品,委員會認為特首應與高級官員看齊,特殊日子的較高金額收禮規定,則未必可以直接套用。因特首有別於一般官員有特定所屬部門,特首理論上與任何政府部門有業務交往,這樣,任何禮物或服務的收取都要經過申報和特別批准。除非能就特首的業務交往得出公眾接受的細緻界定,否則委員會傾向以一個數百元的金額來劃線,超出數額便要申報及特別批准。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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