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嶺大生爭取有權選校長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2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21日 22:00
2012年12月21日 22: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教院學生會不滿《教院條例》限制學生及教職員校董參與委任校長之討論及投票,已獲批法援,將於1月內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此行動在學界引起漣漪效應,其中同樣啟動校長遴選程序的嶺南大學,學生會目前只有觀察員身分,將會去信校董會主席陳智思要求提高學生會參與度。


現時本港有3間大學正展開校長遴選程序,包括教院、嶺大及港大。在3校的大學條例,教院只列明學生校董參與遴委員會,但無投票權;嶺大則含糊其辭,在校董會主席認為「符合大學的最大利益」情况下,可自行決定拒絕學生校董參與任何會議;港大雖無明文規定學生參與校長遴選程序,但現已成立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一名民選全日制學生代表,與其他成員權責相同。


教院學生會獲法援申覆核

教院學生會昨日宣布已於上周獲批法援,預計可於明年1月內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學生會會長黃俊邦指出,現行《教院條例》令學生校董淪為「次等校董」,有違平等原則。他指出,希望爭取校政民主化,學生應可藉在校長遴選投票及表達意見。協助教院學生會的律師鄧偉棕表示,司法覆核有合理勝訴機會,預料可得法院批准許可,文件將發送教院,校方須於8星期內回覆。他指出,若司法覆核成功,有關條例會無效,學生會亦可考慮雙方利益,視乎情况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暫緩校長遴選程序。


教院強調與師生保持溝通

教院回應指出,校方今年中成立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已包括由教務委員會推選的教職員及校董會學生代表,該會的組成已充分考慮教職員及學生參與。發言人又指出,據法律意見,學生代表投票權乃受制於《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11(7)條規定,今次校長遴選過程與以往一樣,所有委員會成員均可發表意見及參與討論。至於學生會的修例建議,發言人指事件複雜,無法於短期內完成,強調與師生保持溝通。


嶺大學生會去信陳智思

就教院司法覆核行動,嶺大學生會會長陳樹暉表示,昨日已去信校董會兼校長遴選委員會主席陳智思,要求提高學生於遴選過程的參與度。雖然陳智思雖已邀請他擔任委員會「觀察員」(observer),但並無實際投票權。陳表示,現行嶺大條例當中,學生是否可參與校長遴選,用字、定義含糊。

0
0
0
書籤
留言 (0)
檢視個人資料
eva
2023年08月18日 09:14
THANKS
1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fong
2023年08月18日 09:14
THANKS
1
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