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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加地契條文 監督海濱規劃長青網文章

201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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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6月30日 11:04
2010年06月30日 11:04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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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海濱事務委員會屬諮詢機構,無權否決海濱發展項目的設計或管理方案,令人質疑如何監督及統籌私人海濱發展項目,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吳永順指出,日後可透過在地契或標書加入「要求有關海濱設計及管理需做到委員會滿意為止」或「若做得不理想,有權收回發展權」等條文,監察海濱規劃、營運及管理。 非法定機構 無權否決設計 吳永順說,曾到訪新加坡及悉尼,發現當地負責部門有賣地、監察海濱的權力,甚至會監察海濱人流,「但香港的行政架構,不容許海濱事務委員會作土地擁有人,亦不是法定機構,無權否決任何海濱設計,而是諮詢性質」。若有關項目需呈交予城規會,其設計及營運方案等則要先諮詢委員會,亦可透過日後向政府建議的地契及標書條文作監察。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蒲祿祺指出,「有發展局長作副主席,相信不是很多諮詢委員會獲政府如此重視及支持」。 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陳潔玲表示,政府部門會重視委員會意見,若政府海濱工程不達委員會滿意程度,願意重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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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tonFong
2023年09月19日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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