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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索取及接受金錢利益,均屬違法。此例目的是為免有人利用職級以權謀私。其中「訂明人員」指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無論該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而「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換言之,在政府工作的公職人員不能向同事或下屬借貸,即使金額僅1元亦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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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0日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