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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人命傷亡 24小時內要報警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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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7月06日 05:35
2010年07月06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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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李頌然提醒,發生車禍後司機有責任即時停車及報警,如無合理解釋擅離開現場,司機可能觸犯遇事不停車或遇事不報罪名,會被判監兼罰款。 李頌然表示,法律要求司機在遇上交通意外後,有責任即時停車及報警,如意外涉及人命傷亡,司機更不得隨便離開現場不顧而去,否則即屬違法。 不過,如果車禍只涉及財物被撞毁,並無人命傷亡,司機在有合理解釋情况下,可以先行離開現場,然後在24小時內報警協助調查,但合理解釋定義由法庭作裁決。以昨日清水灣道車禍為例,涉及意外客貨車司機撞車後,是否可以用「趕時間送麵包」作為一度離場解釋,要由法官決定。李頌然補充說,車禍後遇事不報一經定罪,可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1.5萬元,車禍後不停車刑罰為監禁12個月及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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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2023年11月14日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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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tonFong
2023年11月14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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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ki
2023年05月09日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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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ki
2023年05月09日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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