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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樓糾紛 甄妮毋須賠償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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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7月24日 05:35
2010年07月24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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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歌星甄妮2008年放售大潭道浪琴園豪宅,因撻訂被買家追討110萬元賠償,高院昨指出,甄妮作供時雖未有盡說實話,但仍然判她毋須負責,而與她相識30年、協助她放盤的商人洪同傑,則要負上賠償責任。2005年甄妮(原名甄苡婷)在經營旅遊生意的洪同傑推薦下,以豐偉國際有限公司名義斥資1630萬元購入大潭浪琴園一單位,07年底洪同傑稱樓市做好,建議放售,甄妮其時於美加開演唱會,口頭授權洪放售,買家惠國有限公司出價2200萬元,洪及惠國代表遂簽下臨時買賣合約,洪並代收110萬元訂金。後來甄妮拒絕繼續交易,惠國除獲退訂外,按合約向甄及洪追討另外110萬元賠償。官指甄妮口供不實甄妮早前作供,強調與洪同傑並非男女朋友關係,只屬好友,她否認曾口頭同意洪在港代她賣樓,又指聽到洪收了110萬元,只以為是「誠意金」而非「訂金」;但法官施均年指甄妮口供不實,肯定洪是獲甄妮同意才代為放售物業,但由於他從未向甄妮講述合約內的詳細條款,尤其是本案最大爭議、一旦未能完成交易賣家除退訂外要另賠一倍訂金的內容,因此洪須負上賠償責任。【案件編號:HCA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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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2024年07月07日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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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tonFong
2024年07月07日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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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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