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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舊樓禁簽意向書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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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8月03日 18:35
2010年08月03日 1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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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若你是舊樓業主,試過有收購商半夜不停致電游說你賣樓,或未經你同意便在樓宇外牆掛上多謝接受收購的橫額嗎?由昨日起,地產代理有上述行為均屬違規。地監局發出新的執業通告,列明沒經業主書面同意下,不得懸掛或張貼有關收購樓宇的橫額、海報,對於現時很盛行的簽署賣樓意向書並先拿取10萬元的做法,地監局執行總監黃維豐更明言「唔得!」。

自從強制拍賣作重建用途的法例生效後,地產代理或發展商收購舊樓業權的情况愈來愈多。早前強制樓宇拍賣苦主大聯盟成立後,曾提出要加強監管收購舊樓的手法。例如有堅道堅信大廈拒絕接受收購的業主,曾批評收購商在大廈外牆懸掛橫額,令他們感到很大壓力;早前亦有舊樓業主指受到收購商電話滋擾。

未經業主同意 不得掛橫額

地監局行政總裁余呂杏茜指出,雖然今年涉及收購舊樓的投訴只得兩宗,但經巡查和了解後,發現「一部分從業員的做法,很可能涉及違規,有必要向業界提供進一步指引」。

新的執業通告提出多項措施(見表),其中指明未經賣方和其他業主書面同意,地產代理從業員不應隨便懸掛有關收購舊樓的橫額或海報。對於現時田生地產都有懸掛橫額,余呂杏茜稱不評論個別個案,但說會勸喻持牌人做足手續,「不是生效後馬上拆了它,會有合理時間給他們,有個緩衝期解決問題」。

打電話構成壓力或成滋擾

通告列明收購過程中不應滋擾業主,然而何謂滋擾要視乎個別個案,余呂杏茜說﹕「如果不想賣樓的,你不斷打電話,對對方構成一定壓力,可能有少少滋擾成分。」

通告中對現時收購舊樓做法影響最大的,應是有關臨時買賣合約的安排。黃維豐指留意到經常是賣方先簽了臨時買賣合約,買方才簽,有時連成交日期也沒有,對賣方的保障不足,故通告列明不應讓賣方簽署在要項上有漏空的臨時買賣合約,以及合約應先由買方簽名。

由於業權要過八成或九成門檻才可申請強拍(98年起收購者只要購入九成業權,即可向土地審裁署申請強制拍賣;今年4月起,樓齡達50年的樓宇,或非工業用地而樓齡達30年的工廈,強拍門檻由九成降至八成業權),很多時收購商會先收集意向書,直至有足夠業權時才讓發展商承接。黃維豐表明,通告在昨日生效後,這種做法便不能繼續。余呂杏茜補充稱,這些同意書只是綁住業主,對業主保障很少,業主應在有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不要對方給張紙你簽,畀張支票你,你就簽落去」。

至於在什麼情况下才會「釘牌」,余呂杏茜稱要視乎情况,包括案情、從業員有否違規紀錄及是否有合理辯解等。

不過,地監局坦言,若發展商自行請人收購,這套規管制度便不適用,業主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當有人游說出售物業時,應查問這些人是否持牌地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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