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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毁證 司機上訴反被加刑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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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8月14日 05:35
2010年08月14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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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的士司機2006年輾斃七旬老婦後絕塵而去,事後更修理肇事的士以企圖毁滅罪證,去年被判囚2年8個月。司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昨被上訴庭駁回,更反被加刑7個月,另延長停牌至4年。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加刑申請,押後宣布判決理由。上訴人廖國鎮(59歲)被指於06年9月21日清晨,在上水青山公路古洞段駕駛的士撞斃73歲女事主後不顧而去,其後更換撞毁的車牌與修理的士,數日後警方憑車牌資料拘捕他。去年他被裁定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及毁滅證據共4項罪名成立。

辯稱撞狗 換損毁車牌

上訴人堅稱從沒撞斃老婦,當日因在別處撞倒狗令車牌損毁,更換車牌合情合理。律政司一方反駁指當時天色昏暗,的士在斑馬線前未有減速,反以時速至少62公里駛過,超出時速限制的50公里,駕駛態度鹵莽。

此外,發生意外後上訴人不單逃離現場,未有報案,更企圖妨礙警方調查,掩飾汽車損毁情况,令自己愈踩愈深,加重罪責,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過輕,而且立法當局正倡議把刑期和停牌令分開執行,認為上訴人出獄後應至少接受1年至1年半的停牌期。

【案件編號:CAAR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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