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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水坑頭一名男子指自己及前任住客佔用該處一幅官地、建有建築物並圍上混凝土牆逾60年,已符合《時效條例》的要求,要求逆權侵佔該土地,要法庭聲明該官地屬他所有,政府不得派人設置物件阻止其佔用。
原訴人為李國青,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出,李國青居於上水坑頭丈量約份第100約地段第1號,是該地的官批地契持有人。李國青指出,由上一任住客開始,地皮上已建有一個建築物,該建築物並超出地皮,伸延至毗鄰官地地段,並以混凝土牆包圍。
稱連續佔用地皮逾60年
他指出,該圍封範圍已達到《時效條例》第7(1)條的要求,他已連續霸佔地皮逾60年,可成為土地業權持有人。
李國青表示,假如逆權侵佔不成立,法庭亦應聲明,他有權行經及通過該官地,政府不得放置任何物件阻止他使用該地。
今年7月,筲箕灣阿公岩亦有類似案件,一名男子亦要求以《時效條例》霸佔官地,指自己早於1949年3月或以前已佔用該處,案件有待審理。
去年元朗亦曾出現逆權侵佔6.67畝官地的案件,惟法官最終判政府勝訴。根據《時效條例》,私地佔用者只要霸佔12年,即可宣稱逆權侵佔,但官地則要求佔地人須霸佔至少60年才可奪取業權。
【入稟編號:HCA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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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