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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只要婦女出現「妊娠徵狀」(妊娠即是母體承受胎兒在其體內發育成長的過程 ),私自終止妊娠(墮胎)的行為,已經觸犯非法墮胎,根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罪行,最高可判監7年。
如果證實私自「終止妊娠」時已經懷孕28個星期(7個月)或以上,即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B條「殺胎」罪行,可被控誤殺罪名,最高判終身監禁。
此外,企圖將嬰胎從廁所冲走的行為,不論嬰兒是否出生前已經死亡,也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8條「隱瞞嬰兒的出生」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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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7日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