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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商會擬促粵撤勞工新法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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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10日 05:35
2010年09月10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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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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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兩套草擬中包括提出設立職工董事的法例,引起本港廠商極大反彈。這兩套名為《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三稿徵求意見稿)》,正諮詢公眾意見。據悉,本港大約40個中小型商會昨晚商討立場,可能會要求內地政府取消這兩套草擬中的法例。

三大商會中華總商會、工業總會及中華廠商會亦準備日內開會,決定是否向廣東省反映意見。

「像走回以前國有企業形式」

香港中小型企業商會永遠榮譽會長陳國威昨日透露,該會相約了大約40個商會(包括多個行業)在晚上舉行會議,討論上述兩套草擬中的法例。陳國威對《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草案中提及的職工董事概念相當擔心,憂慮讓工人進入董事會會令企業的商業秘密外泄。他更認為,這種制度像走回以前的國有企業的形式,會令營商環境大為改變。

他表示,會議不會要求所有參加的商會一定要達成共識,但會盡量整合一套意見,由各商會決定是否簽署支持。預料在會議後一星期內,將會向內地提交意見。而他則表明,他個人希望取消這兩套草擬中的法例。

學者﹕法例執行料有彈性

但公開大學兼職講師(中國商業法律碩士課程)、華夏書院課程及發展總監馮孝榮表示,根據《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草案的字眼,他認為條例並未要求私營企業必須設立職工董事。因為「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意思,應該就是授權每個地方就此自行立法。

至於監事會,其功能則是負責監察董事會和公司重大決策。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亦有權提出召開股東大會,或者提出罷免董事。香港的企業一般都沒有設立監事會。而內地的企業(包括外資者)亦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設立監事會。

因此,有關監事會的條文其實只對本身設有監事會的企業產生限制,要求監事會的成員至少三分之一來自職工。本身沒有監事會的企業並不受這條文影響。他個人認為,企業毋須過分憂慮,畢竟條例仍在草案和諮詢階段。

集體協商也規範勞方行為

而「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SACOM)項目幹事鄭依依則指出,《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的草案其實都是設立一個有規範的集體協商工資平台,它們在規範資方行為的同時,亦同時規範了勞方的行為。

例如,工人提出協商工資需經過一定的門檻(五分一以上或三分一以上);集體協商期間,工人亦應當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得採取停工、怠工等行為。工人若不走過集體協商工資的程序,是不可以採取停工、怠工等行為來要求加薪。因此,她們認為,有關法例的立意是良好和公平的。

(明報記者薛偉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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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tonFong
2025年05月24日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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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2025年05月24日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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