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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要「上繳」資產及收入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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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26日 06:35
2012年04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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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破產管理署資料,破產令一般為4年,假如破產人違規,命令可被延長;若命令頒下後,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其資產與收入攤還,故梅媽須將所有資產及收入「上繳」交由受託人,按欠債比例攤還予債權人,只可留下她與家庭的合理需要,包括起居飲食、醫療及基本生活開支。


此外,破產人不可過奢華生活,但法例無規定破產人不可乘搭的士,但一般需有充分理由支持。至於曾向法庭申請環遊世界旅費的梅媽,破產後仍可繼續去旅行,但旅行開支均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及收入支付,換言之去旅行必定要「有人請」才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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