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報告書,建議本港分階段實行集體訴訟機制,先由涉及消費者的案件開始,讓日後如雷曼迷債事主、發水樓業主、被誤導簽長命約的健身會員等,日後有機會可集中興訟,「一次過」向產品服務供應商索償,減少訴訟成本。報告建議長遠設立集體訴訟基金,在此之前暫由消委會訴訟基金資助原告人,並建議政府注資基金,令集體訴訟機制早日啟動。
法改委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就集體訴訟諮詢公眾,合共收到61份回應,至昨日提出建議,但落實與否有待政府方面跟進。法改會至今共發表61份報告書中,雖有33份的建議獲得當局接納並實行,但同時有12份報告至今未獲當局回應,佔全數報告近兩成。有立法會議員希望新政府可盡快落實此建議(見另稿)。
報告提出16種可能適用集體訴訟的案件,除了消費者案件,還包括侵犯版權、勞資糾紛、保險等等。法改委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定邦估計,約八至九成案件屬於消費類別,例如市民透過銀行購買金融產品、個人名義購置的物業與售樓書不符、電訊服務營辦商涉違約加收服務費等等,故建議先由消費者訟訴開始。
適用迷債手機隧道費爭議
在報告建議的流程下,先由1名(或多於1名)事主作原告代表,以個人身分提出訴訟,獲法院受理後,原告代表再申請案件以集體訴訟進行,即同時代表多名有類以損失的事主索償(見圖)。
法庭將根據5項原則核證案件是否適合集體訴訟,包括(1)索償人數、(2)原告代表能否充分代表所有申索人、(3)各申索人權益有否共通處、(4)案件理據、以及(5)集體訴訟是否最適當程序。梁定邦特別提及雷曼迷債和手機隧道費兩個案,認為應可通過法庭核證。
獲准集體訴訟後,經法庭命令界定的原告成員,若不想牽涉該宗訴訟,須在案件開審前的有關時限內主動「選擇退出」(opt-out),否則自動成為原告成員,直至案件結束。
原告勝訴 所有成員獲權益
若法院裁決原告勝訴,所有成員均可獲得權益,若敗訴,訟費則由最初提出興訟的原告代表負責。為避免原告一方故意選擇窮困者作代表以逃避支付訟費,法庭可要求原告代表證明自己有能力支付訟費。合資格原告成員仍可申請法援,但法援未必會承擔整宗案件的費用,因此報告建議設立集體訴訟基金,資助有需要的事主。
身兼消委會副主席的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何沛謙稱,很多消費者案件牽涉金額較小,消費者未必有動力興訟,集體訴訟機制為他們提供尋求公正的渠道,亦可節省法庭資源。
消委會消費者訴訟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家殷對建議表示歡迎,訴訟基金截至今年3月尚有1800萬元,日後需要注資多少則視乎機制推行情况。基金1994年成立至今,共接獲1239宗申請,其中681宗獲批,最終191宗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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