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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海外證供 需向高院申請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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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14日 06:35
2012年07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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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昨透露,本案涉及「相互法律協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有法律學者指出,香港若需向海外取證,例如錄取海外證人口供及安排作供、索取戶口往來文件等,均需要向高院申請要求締約國協助。


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網上資料顯示,截至去年12月,香港與27個國家已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其中包括新加坡、美國、英國、瑞士,與芬蘭及印尼簽訂的協議則仍未生效。本案部分證人包括新加坡星展銀行高層。根據香港與部分國家的條約,協助範圍包括錄取海外證供、安排出庭作證、交出文件、沒收充公犯罪活動得益等。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簽訂「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國家或地區,可安排協助互相取證。控方需要向高院申請,要求已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家及地區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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