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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兩名社民連成員去年4月在一個港鐵活動期間,分別搶去時任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的咪及在台上撒溪錢,兩人後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被判監14天,後經上訴後高院改判罰款。兩成員就定罪向終院申請上訴,律政司亦要求終院釐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的控罪元素,結果申請獲批。
兩名成員周諾恆(27歲)及黃軒瑋(23歲)原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上訴後高院法官認為兩人無意圖傷人及破壞社會安寧,但行為激進及帶侮辱性,亦阻礙港鐵活動,改判公眾集會擾亂秩序罪成。
控方昨指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的定罪元素中,就激發他人擾亂社會安寧一項上,法例的中英文版本有異;另一方面,控方亦要終院澄清,被告的行為是否必須要有意圖激發他人擾亂社會安寧,方能被定罪。
法官張慧玲認為,市民及檢控當局必須清楚理解有關控罪元素,故批准申請。
【案件編號﹕HCMA193/12】
兩名成員周諾恆(27歲)及黃軒瑋(23歲)原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上訴後高院法官認為兩人無意圖傷人及破壞社會安寧,但行為激進及帶侮辱性,亦阻礙港鐵活動,改判公眾集會擾亂秩序罪成。
控方昨指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的定罪元素中,就激發他人擾亂社會安寧一項上,法例的中英文版本有異;另一方面,控方亦要終院澄清,被告的行為是否必須要有意圖激發他人擾亂社會安寧,方能被定罪。
法官張慧玲認為,市民及檢控當局必須清楚理解有關控罪元素,故批准申請。
【案件編號﹕HCMA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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