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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搞改圖轉載 含拉票字眼或違法長青網文章

201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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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8月20日 06:35
2012年08月2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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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不少候選人利用社交網站facebook發放宣傳海報或圖片,網民或分享或「惡搞」轉載。廉署提醒網民,惡搞還惡搞,如果發布圖片或文字,包含「請投某候選人一票」等拉票字眼,或觸犯選舉條例。


或招致選舉開支 須候選人同意

近日facebook有網民拍下候選人橫額,將候選人名字標籤(tag),並加上「必勝」字眼;另有網民將某候選人的廣告改圖成為「就要輸」。如他們未獲候選人批准招致選舉開支,有可能違法。


廉署高級廉政教育主任李婉芝表示,發布惡搞相片不是選舉廣告,本身不違法。如果其目的是促致或阻礙他人當選,如列明「請投某候選人一票」、「不選某候選人」等,會被視作選舉廣告;轉載分享(share)候選人選舉廣告連結(link)則不屬發布選舉廣告。只有在轉載圖片或文字中,含有促致或阻礙他人當選字眼,才有可能被列為選舉廣告。


李婉芝說,選舉廣告內容必須真確,如牽涉詆譭某候選人,而促致同區其他候選人當選,便須事先獲得其他候選人批准,否則屬違法,或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另外,現時不少候選人在facebook開設專頁,以往須申請書面批准方可容許網民留言,但較早前修例後,網民留言或「like」支持已毋須書面批准,但候選人除非獲對方書面批准,否則不得更改支持內容、留言者名稱或圖片。


明報記者 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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