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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方強調黑幫收酬勞後找人訛稱是囚犯的朋友,以獲得批准探監、送物資及傳口訊,乃屬串謀訛騙及違反《監獄規例》第48條中只有「親戚朋友」可探監的規定。但究竟這是否足以入罪,法律界人士表示疑問。大律師陸偉雄稱法例並無定義何謂「朋友」,被捕的探監者受到委託,他可能會堅稱是囚犯的朋友,他料案件開審時可能在法庭上引起爭論。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指出,若控方能證明3點,包括﹕探監者在事先並不認識囚犯、在收取酬勞(利益)才訛稱是囚犯朋友及探監,以及代客探監全屬一盤生意,或可證明被捕者違法,但當中仍存有一些疑問。
警:義務探監無問題
張達明舉例說,《監獄規例》第48條雖只准囚犯的親戚朋友去探監,但他暫未見法例訂明違反者有何罰則;另若警方要控告串謀訛騙罪予以檢控,一般須證明有人講大話後造成某人經濟損失,但在代客探監的例子,是否能證明有經濟損失存疑。
警方消息則強調,今次行動只是為打擊黑幫控制的有償代客探監集團,故若只是普通人義務助親戚探監、教會或非牟利團體探望囚犯,毋須擔心會被拘控。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指出,若控方能證明3點,包括﹕探監者在事先並不認識囚犯、在收取酬勞(利益)才訛稱是囚犯朋友及探監,以及代客探監全屬一盤生意,或可證明被捕者違法,但當中仍存有一些疑問。
警:義務探監無問題
張達明舉例說,《監獄規例》第48條雖只准囚犯的親戚朋友去探監,但他暫未見法例訂明違反者有何罰則;另若警方要控告串謀訛騙罪予以檢控,一般須證明有人講大話後造成某人經濟損失,但在代客探監的例子,是否能證明有經濟損失存疑。
警方消息則強調,今次行動只是為打擊黑幫控制的有償代客探監集團,故若只是普通人義務助親戚探監、教會或非牟利團體探望囚犯,毋須擔心會被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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