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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外判遭索遣散費 仍獲食署新約長青網文章

201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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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8月28日 06:35
2012年08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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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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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清潔公司利興在灣仔區的掃街合約於去年期滿,不獲食環署續約,約160名掃街工人不滿被公司調派其他地點工作,向其索取遣散費不果,其中約20人昨午到金鐘政府合署請願。協助他們的工會指出,雖然有工人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勝訴,利興在上訴期間,仍獲食環署批出3份清潔合約,批評現有制度未能保障工人。


工會批現制度未能保障工人

利興發言人反駁稱,掃街合約完結前已按勞工法例通知重新分配崗位,但不獲員工接納,故是否需支付遣散費仍有爭議,「公司一直依循正確法律程序以尋求確認責任」。


清潔工人職工會組織幹事施城威昨日於記者會上表示,利興2008年起承辦灣仔區掃街工作,去年底不獲續約,163名年資逾2年的工人被派到其他區工作,其中5名代表早前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並勝訴,資方向高等法院上訴,待10月審訊。


施續稱,利興只賠償該5名代表,餘下的158人中,只有約20人獲「一半遣散費」利誘和解,其他工人更被無視。他批評,食環署在利興涉拖遣散費期間,仍於5月及6月批出灣仔、深水埗和油尖區街市的清潔服務合約予利興,總額共值約5000萬元,質疑現時外判商的扣分制,根本無法保障工人權利,縱容利興不負責行為。


食署稱按既定規例評審標書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予置評,而利興仍是署方的服務承辦商。


發言人續稱,當局按既定規例及程序評審標書,投標者如違反相關勞工法例並經定罪,或在政府管理承辦商履行合約責任的扣分制度下扣滿3分,5年內不會獲考慮其提交的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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