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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熟悉證監會運作人士指出,證監不會要求上市公司在收購時將部分資金存放在指定戶口,但提出收購要約的上市公司,須證明自己有足夠財力應付交易。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第3.5條,提出收購的公司須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規則的註釋提到,就要約人具備資源以履行有關要約責任的聲明,「執行人員可能會要求有關方面提供支持該項聲明的證據。執行人員亦可能要求要約人提供證據, 證明其有足夠的資源以完成引發有關要約責任的股份購買交易」。
熟悉證監會運作人士指出,要約人證明自己財力的方法不盡相同,或由銀行出具證明文件,亦有可能如是次新奧能源(2688)般,將部分資金存入託管戶口以作證明。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第3.5條,提出收購的公司須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規則的註釋提到,就要約人具備資源以履行有關要約責任的聲明,「執行人員可能會要求有關方面提供支持該項聲明的證據。執行人員亦可能要求要約人提供證據, 證明其有足夠的資源以完成引發有關要約責任的股份購買交易」。
熟悉證監會運作人士指出,要約人證明自己財力的方法不盡相同,或由銀行出具證明文件,亦有可能如是次新奧能源(2688)般,將部分資金存入託管戶口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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