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誘少女賣淫抽佣 積犯囚3年4月長青網文章

2012年08月3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8月31日 06:35
2012年08月3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無業漢屢次招攬未成年女子賣淫,乘機與她們性交,多次入獄,今年初又藉着與14歲少女面試時與她性交,並安排少女接客及抽佣數百元。法官指摘被告荼毒少女,判囚3年4個月。


被告陳永霑(32歲)承認促致X賣淫,及與X非法性交。法官游德康判刑指促致賣淫一罪較嚴重,被告先前犯下此兩罪共17次,刑罰必須具阻嚇力。被告在網上張貼廣告招攬女伴唱,另有所圖,「另一目的是與見工少女發生性行為」。X年僅14歲,「入世未深,容易受誤導」,被告知道X年紀輕,雖無威迫,事後還給予少女20元酬勞,但「行為已荼毒女童」。


事件源於被告的網上招聘廣告,游官譴責此等手法增加少女受害危機,加重罪責。X初時陪客唱卡拉OK兼「被攬攬惜惜」,被告卻游說X提供性服務,她最終與客人性交。游官把兩項控罪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判囚40個月。


被告去年9月出獄,今年2月再用舊招數「搵食」,在網上張貼廣告招聘妙齡「女伴唱」。X求掙快錢而見工,遭被告帶到旺角通菜街一時鐘酒店談工作條件,其間被告脫衣和X性交。被告在2月內三度介紹客人給X,首兩次X當伴唱兩小時讓客人親吻撫摸,每次獲600元,被告每回收取150元。另一次在2月底,X與客人性交獲1400元,其中300元分予被告作佣金。據悉另有少女因工作廣告接觸被告,發生性行為後報警,揭發本案。


【案件編號﹕DCCC534/12】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