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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於2008年因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在高等法院門外示威的報道,圖片內展示示威標語被指含誹謗成分,高院裁定須向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其名譽主席馬澄坤(下稱東方)賠償180萬元,上訴庭後來把賠償額減至20萬元,東方不服,向終院上訴,案件昨開審。
終院欲釐清賠償額準則
終審法院須釐清的其中一項法律觀點是,在決定誹謗賠償金額時,假如發表誹謗言論的一方,未有確認有關言論是否真實,會否影響賠償金額。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指出,明報刊登報道時理應同時「解毒」並加以澄清,令讀者清楚明白馬照聲所說的話並不可信及不真實,加上明報刊登的照片清楚顯示誹謗言論,唐明治表示假如明報有「解毒」,誹謗賠償則可獲減少。
常任法官李義昨亦提及,雖然上訴庭認同「重複誹謗」亦要負上賠償責任,若所招致的損失有限時,法庭應如何釐定賠償額。唐明治指出,法庭在考慮賠償額時,毋須考慮有多少人會覺得真實可信,並反駁明報所指,讀者一般不會相信馬照聲言論的說法,即使明報僅顯示照片以「重複」馬照聲的誹謗,亦要為誹謗負上賠償責任。
唐明治續指出,在現代企業管理之中,被誹謗的公司或企業理應如個人被誹謗一樣,獲得加重賠償。聆訊今續,明報一方的御用大律師Andrew Caldecott 今日會作出回應。
【案件編號:FACV 1/2012】
終院欲釐清賠償額準則
終審法院須釐清的其中一項法律觀點是,在決定誹謗賠償金額時,假如發表誹謗言論的一方,未有確認有關言論是否真實,會否影響賠償金額。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指出,明報刊登報道時理應同時「解毒」並加以澄清,令讀者清楚明白馬照聲所說的話並不可信及不真實,加上明報刊登的照片清楚顯示誹謗言論,唐明治表示假如明報有「解毒」,誹謗賠償則可獲減少。
常任法官李義昨亦提及,雖然上訴庭認同「重複誹謗」亦要負上賠償責任,若所招致的損失有限時,法庭應如何釐定賠償額。唐明治指出,法庭在考慮賠償額時,毋須考慮有多少人會覺得真實可信,並反駁明報所指,讀者一般不會相信馬照聲言論的說法,即使明報僅顯示照片以「重複」馬照聲的誹謗,亦要為誹謗負上賠償責任。
唐明治續指出,在現代企業管理之中,被誹謗的公司或企業理應如個人被誹謗一樣,獲得加重賠償。聆訊今續,明報一方的御用大律師Andrew Caldecott 今日會作出回應。
【案件編號:FACV 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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