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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登記冊不宜呈堂長青網文章

2012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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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9月13日 06:35
2012年09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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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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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京士柏選區種票案,涉嫌提供假住址並在選舉中投票的被告昨受審。惟控方提交呈堂證物列表時遭裁判官質疑,根據選舉條例的保密條文,控方用作證明被告曾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登記冊不宜呈堂,否則可能違法,案件最後無法開審,須押後至11月21日索取法律意見。


有大律師指出,若控辯雙方最後接納裁判官的觀點,可能會影響將來處理同類案件時,控方或不能用選民登記冊作證據,但相信控方可以依賴其他的證據,例如被告警誡下的招認等。至於已被定罪的案件,由於大部分已過14天的上訴期,若被告想申請「延期上訴」則要先獲得上訴庭批准。


19人去年區選種票被定罪

本案被告劉靜儀(37歲)涉嫌去年11月6日,在京士柏選區的區議會選舉中,提供假住址作選民登記,並在選舉中投票,被控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但她否認控罪。迄今已有19名於去年區選種票的被告因同一罪名被定罪,而19人均自行認罪,從未試過要控方以選民登記冊證明他們有投票。


根據《選舉條例》的保密條文,任何人藉正式選民登記冊,透露某人是否投票即屬犯罪,但條款不適用於獲法律授權的事項,以及正調查的選舉舞弊案。


【案件編號:KCCC2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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