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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王 - 中國政法大學前教授、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王友金
記者問 -
記者問﹕官方稱李旺陽死於「自殺」,其親友長時間被公安限制人身自由,至今仍遭監控,是否違反內地法例?
王﹕根據中國《刑事訴訟程序》64條,公安機關若懷疑某人犯罪,可以實施拘捕傳訊、監視居住等。若某人未涉及任何罪行嫌疑,公安便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無搜令下隨便入屋搜查、禁止其外出、禁止其與任何人見面或監視其居住出行等。受公安非法侵犯人身自由者,法律上可以控告公安違法,但內地法院公檢法一體情况下,法院幾乎不可能受理,受侵犯者若提交訴訟書,頂多只收到向社會宣傳的效果。
記者問﹕公安沒有解釋以什麼形式拘留記者,拘留記者一般是什麼「罪名」?
王﹕根據國務院港澳辦2009年公布的《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簡稱「採訪十條」),只屬於行政措施,港澳記者若違規無證採訪,拘留形式只屬行政拘留。不過,多年來,香港無數記者前仆後繼返回內地採訪,大部分採訪均無申請,是因為媒體申請了,除了讓當局預警實施阻擾外,也可用「擾亂公眾秩序」等罪名拘捕記者,而且,若當局不准敏感人物接受採訪,媒體申請了也沒有用。
記者問﹕記者被拘超過24小時後才能與外界聯絡,公安也從沒有主動通知記者報館和親友,是否違反內地法例?
王﹕無論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被拘者均會被問訊,但有權在24小時內聯絡家人或工作單位,否則當局便屬違法。《刑事訴訟法》64、65、69條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若是刑事拘留,3日限期內,未能獲得檢察院批准拘捕,即必須放人;行政拘留可長達15天,若不檢控,則須放人。不過,如果當局違法扣留,被拘者即使提出控告,一般情况,法院幾乎不可能立案受理。
記者問 -
記者問﹕官方稱李旺陽死於「自殺」,其親友長時間被公安限制人身自由,至今仍遭監控,是否違反內地法例?
王﹕根據中國《刑事訴訟程序》64條,公安機關若懷疑某人犯罪,可以實施拘捕傳訊、監視居住等。若某人未涉及任何罪行嫌疑,公安便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無搜令下隨便入屋搜查、禁止其外出、禁止其與任何人見面或監視其居住出行等。受公安非法侵犯人身自由者,法律上可以控告公安違法,但內地法院公檢法一體情况下,法院幾乎不可能受理,受侵犯者若提交訴訟書,頂多只收到向社會宣傳的效果。
記者問﹕公安沒有解釋以什麼形式拘留記者,拘留記者一般是什麼「罪名」?
王﹕根據國務院港澳辦2009年公布的《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簡稱「採訪十條」),只屬於行政措施,港澳記者若違規無證採訪,拘留形式只屬行政拘留。不過,多年來,香港無數記者前仆後繼返回內地採訪,大部分採訪均無申請,是因為媒體申請了,除了讓當局預警實施阻擾外,也可用「擾亂公眾秩序」等罪名拘捕記者,而且,若當局不准敏感人物接受採訪,媒體申請了也沒有用。
記者問﹕記者被拘超過24小時後才能與外界聯絡,公安也從沒有主動通知記者報館和親友,是否違反內地法例?
王﹕無論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被拘者均會被問訊,但有權在24小時內聯絡家人或工作單位,否則當局便屬違法。《刑事訴訟法》64、65、69條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若是刑事拘留,3日限期內,未能獲得檢察院批准拘捕,即必須放人;行政拘留可長達15天,若不檢控,則須放人。不過,如果當局違法扣留,被拘者即使提出控告,一般情况,法院幾乎不可能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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