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官:7天呈請期違憲 應予酌情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09月1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9月13日 06:35
2012年09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4條規定,質疑選舉結果的呈請須於結果公布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但法官林文瀚指出,有關條文未給予法庭酌情權處理限期後提出的申請,是不相稱地限制了市民向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力,裁定有關限制違憲,由於法庭有憲法責任確保選舉公平公正,故有酌情權在7天限期屆滿後處理逾期申請。


「法庭有責任保選舉公正」

代表梁振英的律師引用上述條文,指法庭根本無權處理延期申請,由於何俊仁在限期後提出呈請,促法庭剔除其選舉呈請。但法官林文瀚指出,行政長官選舉雖然暫未由普選產生,但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已根據《基本法》表明,2017年第五屆的特首可由普選產生,說明特首選舉與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一樣,應受到獨立的司法權去監管;基於法治及三權分立精神,法庭有責任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以及候選人是合法當選。


林官指出,基於公眾利益,特首選舉結果的法律挑戰應在短時間內處理,但法庭同時要維護選舉公平公正;若按現行法例規定,法庭無權在7天限期後處理任何呈請,是對市民的訴訟權力作不相稱的限制。


他參考過美國、法國、德國、新加坡、印度等地對挑戰首長選舉結果的時限,以及考慮到審理選舉呈請需時聽取事實證據,林官維持法例所訂明的7天期限,但裁定法庭有權處理逾期申請。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