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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性罪行諮詢文件長青網文章

2012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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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9月17日 12:00
2012年09月17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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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天(9月17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建議包括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並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和把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應可構成「性侵犯」,裙底攝影為其中之一。

 

     諮詢文件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性罪行的現有條文,有部分因為指明性別而備受批評,另一些則以當事人的性傾向為依據,亦有人關注到現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蓋各種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又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

 

 

     諮詢文件的建議包括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以反映涉及性的行為必須經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和對方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並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

 

     文件亦建議在「同意」這議題上修改相關的精神意念元素,把焦點由被控人是否單純在主觀上相信投訴人同意,轉移至客觀加主觀的混合測試。如被控人在主觀上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則即使該信念並不合理,被控人仍可獲判無罪,並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項罪行規管的行為日後可由無分性別的強姦罪處理。

 

     其他建議包括訂立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新罪行,以處理現時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的罪行中較為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廢除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行,並訂立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

 

     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計劃就性罪行的全面檢討發表一系列合共四份的諮詢文件,本諮詢文件是第一份。在進行這項檢討時,小組委員會已仔細研究現時可察覺得到的法律不足之處。這份文件研究在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而這些性罪行關係到促進或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

 

     諮詢文件已上載法改會網頁。公眾可於12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遞至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傳真至2865 2902,或電郵法改委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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