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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於2008年刊登一幅「香港拉登」馬照聲於高院外請願的照片,被《東方日報》的督印公司及名譽主席控告誹謗,上訴庭去年將賠償金額由180萬元大幅減至20萬元。《東方》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被5名法官一致駁回。終院指出,原審法官在衡量賠償額時犯錯,除了沒有考慮到「香港拉登」 的言論對一般公眾而言並不可信,亦不當地裁定《明報》報道中存有惡意,認同上訴庭有權大幅削減賠償,駁回《東方》上訴,並頒臨時訟費令,判《東方》償付《明報》的上訴訟費。
《東方》須付《明報》上訴訟費
今次案件源於2008年4月,自稱「香港拉登」的男子馬照聲豎起「易拉架」在高院外示威,指控《東方》與高級督察游乃強令他下獄,此前,馬照聲曾於2002及06年,因發送威脅殺人信件、落毒、寄出恐嚇信件等,先後被判入獄6年8個月及9個月,事件均得到傳媒廣泛報道。
2008年4月10日,《明報》報道馬照聲於高院外示威,圖片顯示到其「易拉格」上的文字內容,被《東方》控告誹謗,原審法官鍾安德裁定《明報》要向《東方》及其名譽主席馬澄坤分別賠償15萬及150萬元,另加合共15萬元的「加重賠償」,總賠償額180萬元。
稱原審衡量賠償額犯錯
終院法官李義負責撰寫判辭主要部分。他指出,鍾安德在衡量賠償額上犯了多項錯誤,包括無考慮馬照聲本人言論並不可信、無考慮《明報》事後解釋沒有採納馬的觀點;原訴未有提出或舉證,鍾官就自行判定《明報》是惡意中傷;具體衡量賠償額時,鍾官亦沒有比較過去誹謗罰金判例與此案異同,故上訴庭有權推翻原審的罰金判決,另判較低金額。另一終院法官陳兆愷亦批評鍾官不仔細比較和分辨先例,指這是「沒幫助」(unhelpful)的,庭審法官應避免這樣做。
李義表示,一般讀者閱讀遊行示威報道,不會認為報章贊成或反對示威者的訴求;在本案中,他說,馬照聲的請願本身有新聞報道價值,讀者不會以為《明報》作出報道,就是暗示馬照聲的指控屬實,事實上馬的「易拉架」內容,亦沒有完全在圖片中出現。
李義說,他認同代表《明報》一方指出,在報道中重複他人誹謗言論,可能出現多種不同的情况,除了代表報章認同誹謗言論,亦可以僅僅是報道有流氓在引人關注,法律需要留有空間,可信度低的人作出指控,影響較輕微,罰金應較小,具信譽的媒體轉述低可信度人物的誹謗,如果予人採納為真的印象,會令誹謗變得較嚴重,否則不應增加罰金。
指《東方》為機構 沒情感受損
對於原訴要求就情感受損得到額外賠償,李義就指出,《東方》的督印公司作為一個機構而並非個人,沒有情感可以受損,其名譽主席沒有提交情感受損證據,「加重賠償」因此不適用,故亦駁回有關上訴。
【案件編號﹕FACV1/2012】
《東方》須付《明報》上訴訟費
今次案件源於2008年4月,自稱「香港拉登」的男子馬照聲豎起「易拉架」在高院外示威,指控《東方》與高級督察游乃強令他下獄,此前,馬照聲曾於2002及06年,因發送威脅殺人信件、落毒、寄出恐嚇信件等,先後被判入獄6年8個月及9個月,事件均得到傳媒廣泛報道。
2008年4月10日,《明報》報道馬照聲於高院外示威,圖片顯示到其「易拉格」上的文字內容,被《東方》控告誹謗,原審法官鍾安德裁定《明報》要向《東方》及其名譽主席馬澄坤分別賠償15萬及150萬元,另加合共15萬元的「加重賠償」,總賠償額180萬元。
稱原審衡量賠償額犯錯
終院法官李義負責撰寫判辭主要部分。他指出,鍾安德在衡量賠償額上犯了多項錯誤,包括無考慮馬照聲本人言論並不可信、無考慮《明報》事後解釋沒有採納馬的觀點;原訴未有提出或舉證,鍾官就自行判定《明報》是惡意中傷;具體衡量賠償額時,鍾官亦沒有比較過去誹謗罰金判例與此案異同,故上訴庭有權推翻原審的罰金判決,另判較低金額。另一終院法官陳兆愷亦批評鍾官不仔細比較和分辨先例,指這是「沒幫助」(unhelpful)的,庭審法官應避免這樣做。
李義表示,一般讀者閱讀遊行示威報道,不會認為報章贊成或反對示威者的訴求;在本案中,他說,馬照聲的請願本身有新聞報道價值,讀者不會以為《明報》作出報道,就是暗示馬照聲的指控屬實,事實上馬的「易拉架」內容,亦沒有完全在圖片中出現。
李義說,他認同代表《明報》一方指出,在報道中重複他人誹謗言論,可能出現多種不同的情况,除了代表報章認同誹謗言論,亦可以僅僅是報道有流氓在引人關注,法律需要留有空間,可信度低的人作出指控,影響較輕微,罰金應較小,具信譽的媒體轉述低可信度人物的誹謗,如果予人採納為真的印象,會令誹謗變得較嚴重,否則不應增加罰金。
指《東方》為機構 沒情感受損
對於原訴要求就情感受損得到額外賠償,李義就指出,《東方》的督印公司作為一個機構而並非個人,沒有情感可以受損,其名譽主席沒有提交情感受損證據,「加重賠償」因此不適用,故亦駁回有關上訴。
【案件編號﹕FACV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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