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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離罪成 可囚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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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9月29日 06:35
2012年09月2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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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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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案中少女曾離家失蹤,因事未能由家人照顧,由社署代為看管,入住轄下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事發時只是到裁判法院領取兒童保護令,再返回兒童院,並無涉及任何罪行。至於為何事發後女童以涉嫌「從合法羈押逃脫」被捕,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官頒布兒童保護令時,可考慮其家庭及行為狀况,將事主交社署、警方或懲教署託管,待社署福利官完成評估報告,才決定日後是否返家,因此案中事主仍須返回兒童院暫住,其間事主就算只交社署託管,不涉任何罪行,警方或懲教署亦可視情况派員護送事主回院舍,若事主意圖離開,則有可能涉嫌「從合法羈押逃脫」。


離家失蹤 社署看管

由於事發時少女在合法羈押期間,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逃離或協助逃離合法羈押,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


須住兒童院待評估

楊震社會服務處計劃主任謝紀良坦言,不少青少年為免因入住院舍而失去自由,或趕在「入院」前的節日與友人玩樂,而缺席應訊,惟「劫人」事件則是首次聽聞。


2009年8月14日,曾發生受保護令監管的16歲少女在應訊期間逃走,被控合法羈押下逃脫罪,判處接受感化一年。該名少女因在監管期間違反保護令,由警員護送往粉嶺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應訊,其間藉詞如廁逃走,其後被警方尋回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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