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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建築物(新界適用)條例》,新界建築物若符合特定準則,地政總署署長便可發出豁免證明書,令建築物毋須依照《建築物條例》規定,向建築事務監督遞交圖則、取得展開工程的同意,及在入伙前取得許可證。這些準則包括建築物建成後不得超過3層、高度不可多於8.23米,有蓋面積亦不能大於65.03平方米等,而獲發豁免證明書的新界建築物則稱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案中的建築物建成後有4層,故未能獲豁免,建築事務監督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命令業主限期內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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