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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內地院童 前社工獄中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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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0月17日 06:35
2012年10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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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註冊社工李國華以8.5萬元公積金在雲南鄉間成立孤兒院,以創辦人身分用金錢利誘女院童當性奴。警方引用港人在境外犯下性侵犯罪行的法例提出起訴,李於2010年被裁定非法性交及非禮等5罪成立,判囚8年。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昨提出上訴,直指有關條例歧視「香港永久居民」屬違憲,不能用作檢控。


上訴人李國華(51歲)的代表大律師昨原把新證供呈堂,包括內地律師與李一方的書信,以及審訊前後傳媒對案件的報道,均被法官拒絕。大律師進一步陳辭,指傳媒報道影響陪審團裁決,惟法官指出根據審訊騰本,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已提醒他們裁決時,不要理會傳媒報道。


指針對「香港永久居民」屬歧視

大律師續指出,警方引用2003年新增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1)條令上訴人入罪,有關條例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性侵犯兒童的罪行。大律師認為,條例指明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屬歧視,假如被告是「非永久居民」或「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人」便不會入罪。


利誘女童性交 判囚8年

李國華2003年在雲南西雙版納勐海縣象山鎮景龍路成立「仁愛兒童之家」,收容20多名孤兒或家庭貧困的男女童。他每年到院舍三四次,每次逗留兩至三周,院童喚他「乾爹」。曾入住院舍的女院童於2010年審訊時來港作供,當時16歲的X供稱被告送禮又送錢,她至小五時在半推半就下首次與被告性交,甚至在孤兒院共浴,關係維持至年多後她離院才停止。當時18歲的Y則目睹X與被告性交,Y亦曾遭李胸襲。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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