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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亂棄腐肉可囚3月長青網文章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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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0月19日 06:35
2012年10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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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亂棄豬屍在港屬刑事罪,違者最高可被判監半年及罰款2.5萬元。但大律師陸偉雄稱,近日遭棄置在池塘後腐爛的是冰鮮豬殼,而非一般豬屍,故當局可能要改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條控告亂棄豬殼致污染池塘者。該條例訂明把「腐肉……或令人厭惡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即屬違法,最高判監3個月或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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