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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獨立於政府、負責監管保險業務的保險業監管局將於2015年成立,目前開始就相關立法諮詢。諮詢建議法例賦予該局一項權力:若認為保險公司或經紀的行為損害公眾利益,即使未能正式向有關持牌人作出懲罰,亦可先暫時禁止有關公司或經紀、於一定時間內不可以再進行業務。公司或經紀屆時可作出抗辯或上訴,再由獨立於保監局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處理。
若判定損害公眾 可勒令暫停業務
有保險從業員表示,有關要求合理,「如果調查到一定程度,要求有關經紀暫停銷售不算過份。」不過他認為要求暫停銷售前,須有足夠理據,「起碼不要一收到投訴,就要求暫停銷售。」
強積金投訴 轉交積金局
至於經其他渠道銷售的保險,如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相關巡查及調查的工作則交由金管局處理。金管局暫時禁止部分保險銷售活動前,須諮詢保監局。另一方面,若保監局須處理銀行銷售保險的行為,亦須先諮詢金管局。目前不少保險公司亦會銷售強積金產品,有關投訴及個案仍交由積金局處理,至於保險公司巡查等實務性質的行為,則是由保監局負責,若發現存在與強積金產品相關的問題,則再轉介至積金局。
目前保險業界並無官方發牌制度,由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註冊事宜。保監局成立後三年內,目前已透過自律規管機構註冊的保險代理及經紀,會自動被當作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持牌人和負責人員。於過渡期內,有關持牌人及負責人員須再次向保監局申請牌照。
根據目前時間表,立法諮詢將於明年1月26日結束,明年底前將向立法會提交條訂修訂草案,2015年成立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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