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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醫學美容廣告氾濫,即使《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禁賣整容廣告,但醫學美容的V面、塑形療程仍大行其道。消委會及立法會議員都認為這類醫學美容療程走法律罅賣廣告,顯示條例已過時,促修例堵漏洞。
衛生署今年首8個月就不良醫藥廣告所發警告達1205宗,較去年全年多出逾三成,但成功檢控個案只有10宗,當中僅兩宗涉美容服務。
消委會議員促修例堵漏洞
被委任為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成員的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指出,目前不少醫學美容廣告走法律罅,不會直接說明是整容,而是採用「V面」、「變形」等字眼。「廣告是引人上釣的渠道,要監管醫學美容行業,便應先從廣告入手,《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已過時,不能監管日新月異的整容科技,應與時並進修訂一下。」
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郭家麒亦指出,醫學美容廣告檢控數字低,顯示法例太過寬鬆,應該收緊條例,為任何改變身體容貌的療程賣廣告,都應等同整形廣告,不准作廣告宣傳。
對於微整形、塑形是否屬於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解釋,關鍵在於其實際療程是否涉外科手術,如「掛羊頭賣狗肉」以文字修飾外科手術,仍有可能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衛生署則指考慮廣告是否觸犯《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不獨在乎個別字眼,而是考慮整體內容,包括字眼、照片、圖表、符號或其他手法,以至概念及所發放的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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