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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地產代理因向業主收取額外佣金而被判入獄,過往亦發生過,但多涉及隱瞞僱主(即地產公司)收受利益。3名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的地產代理,曾在2010年一宗逾150萬元的住宅樓宇買賣中向業主收取額外佣金,被判入獄。當時52歲的業主鄒紹華,亦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因而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案情指當年業主鄒紹華委託美聯出售沙田一個屋苑的單位,由美聯一名前分行經理和兩名前物業顧問負責,後來一名準買家出價155萬元購買有關物業。其中兩名經紀,則建議鄒托高賣價,支付額外佣金。
鄒最後以158萬元出售物業,並支付其中兩名經紀共12,450元的額外佣金。款項最終由3名經紀平分,當中除業主被判社服令外,3名代理亦分別被判入獄12至14周。
有政黨質疑林奮強向代理提出潛在巨額佣金以促成交易,或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與上述案例類似。執業律師黃國桐認為,事件關鍵在於林奮強與經紀訂立的賣盤委託書,有否「白紙黑字」寫清楚所有佣金細節。
大律師﹕通知買家更穩妥
廉政公署前執行處長郭文緯認為,條例主要針對「代理人」和「主理人」關係,賣方不應負上責任,而地產經紀犯法與否,亦要視乎物業代理的僱主是否知情。
據了解,在成功檢控個案中,經紀在僱主不知情下收取非法回佣。但一般買賣交易中,買家賣家也是「主理人」,故代理收取買家一方額外佣金是否違法,存灰色地帶。
大律師陸偉雄亦認為,條例的關鍵在於其「合理辯解」字眼。他說若經紀能證明僱主知情,即不會犯法。他承認若將有關安排通知買家,會更穩妥,而不通知買家亦可能被指隱瞞,「但有否犯法,則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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