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付非法回佣 可囚7年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0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01日 06:35
2012年11月0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在此情况下,即林奮強的地產代理)提供任何利益,令該代理人優待或虧待主事人(在此情况下,即林奮強的地產代理的老闆)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根據該條例第2款,代理人(在此情况下,即地產經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接受其他利益,亦即屬犯罪。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6條,每名持牌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披露對有關物業所擁有的任何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和在處置客戶物業時所獲的任何利益,包括任何佣金等。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