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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佣金縱未付 意圖行賄亦犯法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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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03日 06:35
2012年11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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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身兼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事件關鍵在林奮強是否有行賄意圖,即企圖提供金錢誘因,要求地產代理促成物業交易,而且買家和地產代理公司對此並不知情。如屬這情况,便是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即使最終額外佣金安排不成事,有行賄意圖亦屬犯法。但若林奮強一方在提出額外佣金建議時,明確要求地產代理先問清楚買家是否同意,則未必構成犯罪。


大律師陸偉雄亦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如林奮強向代理提出額外佣金建議時有犯罪目的,要求代理放售物業時偏幫他,而且隱瞞地產代理公司,便涉嫌干犯行賄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陸偉雄補充,就算最終沒有付額外佣金,但亦會干犯串謀行賄罪,罰則與上述相同。


額外佣金未列合約同違法

另陸偉雄解釋,《地產代理條例》要求代理向買賣雙方和地產代理公司完整交代佣金安排,如果賣方提供額外佣金,但買賣合約沒清楚列明,代理亦沒有口頭通知買方,涉事的代理便觸犯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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