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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每屆美國大選投票日習慣講法是「11月的第一個周二」,但其實真正規則是「11月第一個周一後的周二」。這條規則定於1845年,當時原文寫的是「11月的第一個周二」,但由於1792年通過的聯邦法案規定,投票必須在「12月的第一個周一前的34天內」舉行,而如果11月的第1個周二是1日,那麼這一年12月首個周一將會是5日,日子差距剛好是35天,違反上述規定。那麼「12月的第一個周一」又是甚麼呢?原來這日是大選名義上選出的「選舉人」聚首一堂,正式「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的日子。全國投票與選舉人投票之間要有34天的差距,原因是要確保全國點票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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