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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司法人員根據才能選用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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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06日 12:00
2012年11月06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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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基本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就近日有關終審法院法官國籍問題的公眾討論,袁國強今天(11月6日)發聲明指出,《基本法》指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基本法》第90條則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袁國強指,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保持連繫,不單重要亦有裨益,海外非常任法官有助提升香港司法機構的國際聲譽。除了《基本法》第90條列明的條文以外,任何限制法官國籍或居留身份要求的建議,將會令可委任為法官的人選數目大為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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