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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收受回扣 也可能犯法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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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09日 06:35
2012年11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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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跨境防貪〕粵港澳經貿發展頻繁,香港廉政公署聯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及澳門廉政公署合編《粵港澳中小企業防貪指引》。本欄引用有關個案,介紹跨境營商要注意的貪污風險和應對措施,加強防貪能力。


個案:周先生與三名朋友合資在香港開設化工工程公司,在廣東設置廠房,從事化工製造業。4人為公司董事,各佔25%股份。因周先生在內地人脈甚廣,故自薦管理內地廠房,身兼總經理一職。身為內地廠房主管的他,在採購物料上擁有決策權。其中一家香港供應商,得悉周先生最近在內地置業,便送上名貴影音器材,目的是爭取化工原料合同。這名供應商最後跟周先生做成生意。為求穩奪日後的供應合同,供應商按周先生要求,提供交易額5%作回扣,直接存入周先生在香港的銀行戶口。


香港廉署接獲投訴後進行調查,周生先聲稱自己既是股東,又是內地生產線負責人,有權收受供應商回扣,他又辯稱已口頭知會其中兩名股東,指有關回扣用作補貼在內地的應酬開支。事實上,周先生只在閒談中跟該兩名股東提及應酬開支龐大,另外一名股東對事件更毫不知情。


疑問:公司股東收受回佣有問題嗎?

《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訂明,任何代理人,未得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影響執行或不執行與主事人有關的事務,即屬違法。根據該條例定義,個案中公司「主事人」是整個董事會,個別股東或董事屬「代理人」,因此周先生須獲董事會同意,才可在公事上索取或收受利益。


代理人收受利益 須事先獲批

周的公司未有事先訂明代理人可否收受與公事有關利益,即事發時,他尚未獲得公司同意收受回扣,事後他也沒有向公司申請批准。此外,其中一位股東是因廉署調查才得知實情,並反對他收受回扣,因此周收取回扣時並未獲得「主事人」許可。周先生其後辯稱曾知會其他股東,但他只是與其中兩位股東在閒談中提及,董事會並沒有商議或正式通過有關安排,更遑論備存任何有關收受回扣的資料或紀錄,因此周先生所提出的辯護理由均被法庭推翻,被判受賄罪名成立。


管理之道:公司必須制訂清晰政策

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董事會成員及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况,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種類、價值上限及限制條件等。公司政策亦應詳列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按規章辦事。


(文章經本報編輯修改)

香港廉政公署 道德發展中心

電話:2587 9812

網站:www.icac.org.hk/hke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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