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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犯錯如何懲處 現行制度必須改進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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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3日 06:35
2012年12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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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就大宅的僭建和處理,犯了錯誤,社會上對此有較大共識。原則上,犯錯就應該受到懲處,但是基於政治現實,按憲制規定懲處梁振英,幾乎不可能;若民主派堅持追究梁振英的誠信責任,只有政治施壓一途,營造梁振英是負資產,對政府施政構成障礙,藉此促使中央撤換特首。不過,朝野互動發展到這個地步,必然惡鬥不絕,內耗加劇,最終只會犧牲了香港。梁振英僭建事件暴露一個問題,就是特首犯了錯誤而罪不至去職,中央力挺續任,不過,民間卻認為犯錯特首必須受到一定懲處,現在卻無機制有效處理這種情况,這是現行制度一個缺陷,必須糾正。


特首犯錯未能懲處

難息民憤

梁振英就家中僭建,承認有疏忽和交代不清,多次向市民道歉,但是大眾不滿他隱瞞家中僭建、並攻擊唐英年寓所有僭建而在特首選舉中得益,就此,不少人認為梁振英在個人誠信上,犯了錯誤。但是,這類錯誤在憲制範圍內難以懲處。昨日立法會會議,民主黨胡志偉議員提出的不信任動議,即使獲得通過,也沒有法律約束力,只要中央繼續支持梁振英,他仍然可以繼續做特首;另一個憲制機制,按《基本法》規定,若特首涉及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全體立法會議員的四分之一可聯合動議,啟動彈劾程序,據已知情况,若說梁振英僭建事態涉及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較為牽強,而且即使啟動了彈劾程序,只要中央一日不放棄梁振英,則立法會通過彈劾仍然是不可能的事。


目前,民主派認為梁振英誠信有問題,在議會內以不信任動議,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和彈劾等3個做法,要迫使梁振英下台;另外,在社會上動員,包括發動大遊行等行動,凝聚政治壓力,迫使中央撤換梁振英。建制陣營則以梁振英已經交代、承認疏忽和道歉,認為要以大局穩定為重,此事應該告一段落,讓梁振英和政府可以專注政務,應對本港面對的問題。兩營取態迥異,核心關鍵在於誠信,不過,按憲制規定的彈劾機制,卻難以處理誠信問題。


民主派發動「倒梁」,預期必然出現朝野對抗,政府能否順利施政,有效管治,屬未知之數。因此,梁振英僭建事件,已經蛻變為徹頭徹尾的政治事件,在中央繼續支持梁振英,民主派則竭力「倒梁」的政治對碰下,朝野對抗內耗不止,香港的情况使人憂慮。


就梁振英僭建事件,衍生了特首犯錯,如何恰當懲處的問題。憲制上懲罰特首的機制,除了彈劾程序,是否應該有其他情况處理特首犯錯,是需要探討的問題。許多人都說,官員犯錯不一定要人頭落地(官員辭職),給予適當懲處可能更恰當。不過,現在政治任命的官員,包括特首,憲制上都沒有明確的懲處機制,若問責局長出了狀况,特首只能按政治考慮和需要處理,終止其合約,中央之於犯錯特首亦如出一轍。梁振英就僭建事件,若有下台以外的懲處機制,或許可以為事態找出一條出路。


帶罪立功是後話

當下應以行動展示知錯誠意

在昨日的不信任動議辯論時,即使否決動議的建制派議員,發言時都不敢說梁振英誠信無問題,他們只是期望梁振英帶罪立功,推動施政,處理本港面對的問題。不過,從建制派挺梁的說辭,箇中意涵反映了不少市民的心態。建制派議員基本上認同梁振英犯了錯誤,只是從大局出發,支持他續任特首,這種心態,與部分市民契合。但是,梁振英犯錯,卻安坐特首大位,毋須付出任何代價,相信不少人都會認為便宜了他,若梁振英遭到一定懲罰,不少人心理上或許會平衡一點。


這個心態,會否為處理梁振英僭建事件找到一條出路,值得探索。例如梁振英就大宅僭建的面積,計算需補地價多少,有關數額捐給慈善機構,以做善事的形式「贖罪」,是一個選擇;另外,日前在立法會答問會上,有議員要求梁振英承諾只做一任特首,不尋求連任,藉此顯示悔過。這些想法和說法,實際上都認為梁振英要付出代價,以此來換取市民原諒和恢復對他的信任。


有些人認為特首誠信乃原則問題,不能以物質等方式交換,所以,即使梁振英以做善事的方式「贖罪」,民主派的「倒梁」行動也不會停止。這個會是事實。但是,在中央支持梁振英繼續做特首的情况下,如何減低社會的不信任,是梁振英需要思考的問題。帶罪立功,以政績回饋社會,報中央和公衆體恤之恩,是一個選擇;不過,以實質行動顯示知錯的誠意,爭取更多市民原諒,兩者之間並無矛盾。我們認為,任何爭取市民原諒,減輕「僭建門」困擾的舉措,梁振英都應該考慮,擇優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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