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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總結諮詢 保薦人須負刑責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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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3日 06:35
2012年12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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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昨日終為監管保薦人建議發表諮詢總結,證監會最後仍堅持保薦人要為有問題的招股章程負刑事責任,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計劃在明年10月1日實施,即當日起呈交的上市申請便要符合新規定。這次總結還加入幾項加強保薦人角色的措施,包括要求上市申請人在呈交上市申請時,已正式委任保薦人最少兩個月。


建議最高監禁3年 罰款70萬

有鑑於新股質素參差,頻頻在上市後「爆煲」,證監會建議,應釐清法例,若保薦人發現招股章程載有失實陳述,包括遺漏,並將為投資者帶來重大負面影響時,不能批准該章程刊出。業界一直對此有所保留,原因是保薦人隨時要負上刑事責任。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次總結堅持刑事的懲罰,仍需待立法會通過。不過他相信,有關刑責的規定可與其他新規定,一同於明年10月實施。對於市場認為70萬元罰款阻嚇作用不足,歐達禮表示,明年可能會就推行招股章程法例(prospectus law)進行諮詢,屆時會把保薦人罰款不足的建議,一同作整體檢討。


這次證監會保留大部分的建議,包括上市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呈交的招股章程草擬本,需在聯交所網站刊登。不過,證監則不會就保薦人數目進行規管。之前證監建議,規定單一保薦人,或為同一宗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數目設置上限。歐達禮稱,業界對此意見甚大,而經考慮後,亦相信各保薦人之間可有效合作。


申上市 保薦人須上任兩月

這次總結還加入幾項新建議,包括兩個月的委任期限。歐達禮稱,兩個月是對保薦人的最低要求,該規例的宗旨是保薦人要有足夠時間對上市申請人做盡職審查,確保保薦人對申請人的財務數據有充分了解。另外,證監會認為保薦人費用的透明度很重要,雖然不會對費用的多少設下規定,但會要求在委聘條款內列明,並避免任何「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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