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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免稅資格 10年撤909個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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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3日 06:35
2012年12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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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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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昨日透露,過去10年,有909個慈善團體,因未有遵守《稅務條例》要求將利潤純作慈善用途,被稅局撤銷「豁免繳稅資格」,但當中不涉及營運9間私家醫院的7間慈善團體,而鑑於稅務條例的保密條款,陳家強表示,不能披露稅局曾否向營辦私院的慈善團體發出警告。


不涉經營私院團體

陳家強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全港11間私家醫院中,有9間是由7個慈善團體營運,過去10年,稅務局曾向這7個團體覆查19次。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營辦私家醫院的慈善團體,要將經營醫院所得的利潤純粹作慈善用途,才可豁免徵稅,若當局發現有團體作不符宗旨活動,或未有將利潤用作慈善,如教育、宗教、扶貧等項目,可能會被撤銷「豁免徵稅」資格。政府一般會先警告和督促勸喻,才會考慮撤銷。


保險界議員陳健波批評,過去10年,稅局平均3年才覆核營辦私家醫院的慈善團體帳目,做法不理想。公民黨郭家麒則指出,部分由宗教團體營辦的私家醫院,每年純利增長超過兩成,儲備有20億元,質疑龐大儲備不符慈善機構營運原意,但因稅務條例未有規限,而獲得免稅安排。


有否警告私院 不能披露

陳家強回應稱,目前稅例規定,慈善團體只要證實其利潤大部分用作慈善,便可符合免稅要求,但有需要時當局亦會加強查帳。而過去10年本港有909個慈善團體因為違反規定而被撤銷免稅資格,但鑑於保密條款,不能披露稅局有否向私院發出警告,但若有私院違例,政府亦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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